十一版序
本書此次增訂十一版,針對第四章瀆職罪、第六章妨害投票罪、第十章偽證及誣告罪、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第十二章偽造貨幣罪、第十三章偽造有價證券罪、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風化罪、第二十二章殺人罪、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二十一章賭博罪、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第二十九章竊盜罪、第三十一章侵占罪、第三十三章恐嚇及擄人勤贖罪、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共十七個罪章進行修改,增加或替換三十餘則實務見解,並調整本書中的一些論述以及略為增添有關沒收規定的說明。
作者此次增訂本書內容時,見到有數個主張公共危險罪章中的肇事逃逸罪為違憲之釋憲聲請案,而且提出聲請者乃基層法院的法官。可見該罪名在實務運用上存在相當的問題,尤其一些最高法院的見解,可能造成某些只是輕微後果的交通事故,卻因交通參與者沒有停留處理,而要面臨比起遺棄罪更重的法定刑。惟獨,筆者仍然在近期的最高法院判決見到如下說法,例如:「人類雖是理性的動物,但不一定都完全依照邏輯過生活,違規者,依然所在多有,現實生活中,自不免發生車禍,滋生諸多社會問題,社會大眾對於駕車肇事逃逸,咸認『罪惡重大』,故於民國88年4月間,仿德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設計規範,增訂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據立法說明,目的在於『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課以肇事者在場及救護的義務,既合情、合理,且有正當性,負擔也不重,尤具人道精神,復可避免衍生其他交通往來的危險,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要求和比例原則」;又例如:「因肇事者常心存僥倖,『先跑再說』,而司法實務不乏輕判情形,尤其又有少數炫富的年輕人,駕駛高價名廠跑車,疾速行駛肇事後,棄死傷者不顧而逃逸的事件發生,引起社會公憤,經立法委員提案修正、總統公布,自102年6月13日起生效、施行,將原定的刑度『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委員並要求主政的行政機關,列為社會教育的一部分,多加宣導,期使國人建立正確觀念,認知『車子就是一個武器』,仿美國法制,就此類犯罪,採取重刑主義嚇阻」。此揭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不但對外國法制有所誤解,更是以理性的說詞包裝重刑的思維,也過度泛道德化,可能會使下級法院不再以個案之罪刑相當作為審判的引導重心,而走向民粹化的司法。本書筆者期盼將來欲從事司法工作的法律學子,未來能勇於挑戰權威,始符司法之本質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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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映潔 201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