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序
2016年8月1日第5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上任後,陸續訂定發布許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傳播法制產生重大改變,例如,「電視分級處理辦法」將傳統電視節目分4級級別修正為5級級別並修正各分級標準;為扶植國內節目製作,保障本國自製節目播出空間,創造就業機會,培育我國影視人才,振興我國影視產業發展,提供觀眾收視本國優質自製節目,在維護視聽眾收視權益、提振產業製播能量,同時參酌國外相關政策規範下,發布「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為挹注電視節目製作資源、提升節目品質及多樣性、活絡我國電視產業之發展,同時,為維護節目完整性及內容編輯之獨立性,並兼顧視聽眾之權益,發布「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為挹注廣播節目製作資源,提升節目品質及內容多樣化,以及保障節目編輯獨立自主性,保護聽眾免於隱藏式廣告的不當影響,發布「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以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等。
第5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並未繼續推動匯流5法,而是另行草擬「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作為因應科技匯流及網路無國界之發展並以保障「保障數位人權」、「促進數位通訊傳播流通」、「維護通訊傳播服務普及與近用」與「發展數位經濟」為立法目的。此外,以傳統通訊傳播網路及服務作為主要規範對象的電信及廣播電視等相關規範,不僅因匯流而需進行調整,對於數位通訊傳播所帶動的網際網路使用環境,更應在政策及規範上進行調適與融合,以建構邁向數位國家重要的基礎環境,並積極回應網路治理的需要。現行電信法架構過於老舊無法滿足需要,為「健全匯流產業發展、鼓勵創新服務、促進市場公平競爭」、「促進頻率號碼等電信稀有資源和諧、有效、公平彈性運用」以及「增進匯流基礎網路增設、維護效率與網路安全」,草擬「電信管理法草案」。此兩草案已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部之法制作業,即將送行政院審議後,再送立法院審查。此外,為維護意見多樣性、保障新聞從業人員的專業自主,以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017年7月5日亦對外公布「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草案共7章42條,預計公告60天,聆聽產、官、學、研各界意見,俟彙整各界想法後,再逐條進行審議。上述三項草案勢必對我國傳播法制產生重大且深遠之影響。
由於上述重大之變革,第一版之論述已有部分不符合現行法令之內容,本書盡可能將這一年來發生之法令變更、新的法院判決實務以及重要學術論著納入;惟傳播法領域之變化與發展實在過於快速,本書並無法提供即時且全面性之介紹,對傳播法有興趣者,仍須隨時注意新的趨勢與立法。
本版之校對感謝中正大學法研所鄭景勻、賴靖宜、洪蘭萍同學之辛勞付出,特表謝意。文中如有疏漏錯誤之處,仍應由作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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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文生
2017年8月於嘉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