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社會工作與教育工作, 是互補的專業(complementary professions)。社會工作者進入校園,可運用生態觀點,協助學校動員家庭和社區的資源,回應學生的教育需求,成為支持學校的一種力量。
將社會工作引進校園,在國際上,已超過百年歷史;在臺灣,則自2011年8月起,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任用學校社工師,在學校擔任專業輔導人員。理想上,學校社會工作者應熟悉學校社會工作的專業知識、技巧、價值,並瞭解教育政策與學校系統的發展脈絡。
為協助學校社會工作者裝備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能,國內外已有多種相關書籍可供參考。我自己就曾寫過三本:《學校社會工作》(楓城出版社印行,1985初版)、《學校社會工作》(國立編譯館�巨流出版社印行,1988年初版,計五刷)、《學校社會工作服務》(學富出版社印行,2003年初版,二刷;2007年修正為《學校社會工作理念及實務》,計四刷)。本來,我在第三本書的自序表示:學校社會工作領域的新秀輩出,新作漸多,這是讀者的福氣,此書應不會再修訂。那麼,現在為何又回心轉意,撰寫這本新書?主要是受到兩個刺激:
第一個刺激是:學校社會工作教科書能為教育與實務提供充分的導引嗎(Do school social work textbooks provide a sound guide for education and practice)?這是美國加州大學(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Berkeley)史東與傑姆布里羅(Stone & Gambrill, 2007: 109-118)在檢視美國常用的三本學校社會工作教科書(Constable et al., 2002�新版2009;Dupper,2003;Allan-Meares, 2004�新版2014)之後,認為這些書有三大瑕疵:未包括最新文獻、關鍵文獻僅引用而沒有評論、書面證據未描述其相關結果和方法。因此,他們質疑這樣的教科書可能會引發負面影響。
第二個刺激是:臺灣教育行政與學校系統的關鍵人物,好像一直對學校社會工作有不同意見?例如,在1998年國中試辦專業輔導人員時,有教育部訓委會專門委員認為:社工就像義工(鄭崇趁,1998:290);教育部學前與國民教育署在2011年6月公布國民中小學及縣市政府置輔導人員辦法,聘用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之人員,擔任「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第2條)。但在2013年9月修正時,將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專任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統稱為「輔導人員」,其用意何在?不得而知。徵諸實際,多數縣市與學校所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居多,甚至「未」聘學校社工師,個中必有原因。
針對第一個疑慮,本書大量引用最新資料(例如,Jarolmen, 2014; Huxtable, Sottie & Ulziitungalag, 2012; Massat, Constable, McDonald, & Flynn, 2009,以及期刊Children & Schools: International Network for School Social Work Electronic Newsletter),並於各章開頭或結尾,提出一些批判性思考的問題。必要時,也引用研究數據作為佐證,並陳述其關聯性的意涵。
針對第二個「怪現象」,我一向認為「行諸不得,反求諸己」。因此,本書各章都將學校社會工作放在學校及輔導的脈絡中探討,並於第五章至第十一章的實務議題中,分別列舉學校社會工作者、學校心理專家、學校諮商人員等三種專業人員(有時加入其他人員)的協力合作方式,期有助於「知己,知彼」。同時,在這六章之中,也各有一節提出「另一個選項」,以期有助於突顯學校社會工作者的專長,能為學校多盡一些棉薄之力。否則,你會個案、團體、社區,學校教師也會個別輔導、團體輔導、運用社區資源,你沒有比學校教師高明的地方,學校為什麼要聘你?
歸納地說,本書著重在社工、心理、諮商的協力合作,主要內容有三部分:一是歷史與理念,涵蓋學校社會工作的發展及挑戰、根本問題、學校組織的結構及文化、協力合作與諮詢服務、實施模式;二是評估與處遇,涵蓋曠課與中輟、障礙學生教育權益、飲酒與濫藥、霸凌與暴力、性別事件、創傷事件等議題,各有評估重點(原因評估、需求評估、情況評估、風險評估、影響評估)與處遇方式(做什麼?怎麼做?)並各列舉「另一個選項」(多元輔導教育措施、參與服務學習、轉介機構治療、衝突解決方案、社會技巧訓練、A&C模式安心團體);三是倫理議題與國際議題,涵蓋倫理的守則、抉擇、案例討論,以及國際學校社會工作的比較及啟示。本書最後尚有三個附錄:服務標準、工作描述、說帖。希望這些內容及論述對於從事學校社會工作的教學或學習,能有一些幫助。最後,謝謝洪葉文化出版上的鼎力協助,使本書得以順利付梓。更感謝讀者好友多年來的愛護及支持。
林勝義 謹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