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在上一本論文集宣告「台灣法律史的建立」之後,從一九九七年到二○○一年,已陸續就近代台灣法律的斷裂性與連續性,發表不少文章。按台灣於日治時期(1895-1945)與國治時期(1945-2000)的法律規範,分屬兩個不同的國家法體制(法秩序),堪稱存在著「斷裂」現象。高階執法人員之分別來自日本與中國,更加深其斷裂性。然而,日治與國治兩法制,同樣源自近代西方,特別是德國法學,使得法規範的實質內容,經常屬於「連續」的。尤其是原受日本統治的族群,仍佔台灣人口的絕大多數,故其於日治時期所形成的法律生活模式,仍是整個法律社會的主流,而呈現連續性。本書的九篇論文,剛好都是環繞著這個共同的關懷,來探討各項議題。
「台灣戰後初期的政權轉替與法律體系的承接(1945 -1949)」,係本於筆者對前後兩個法律體系既有的背景知識,直接針對前述的「斷裂與連續」,所做的較為細緻的論述,實為本書立論的基礎。「近代西方法對台灣華人的影響」,則從實質內容具連續性的兩套「近代式」法體制出發,觀察其如何共同地改造台灣華人(福佬、客家、外省等族群)的憲法、以及民商事法律生活。「中華民國法體制的台灣化」,敘述導致法規範形式上斷裂、原本在台灣社會沒有「根」的中華民國法體制,一步一步向台灣社會靠攏的過程。「變遷中的台灣人民法律觀」,試圖說明台灣在上述兩個「斷裂」和兩個「連續」的衝擊底下,一般人民正面臨兩種法律價值觀的相互拉扯。
在個案分析部份,「論台灣法律史在司法實務上的運作」,主要在處理因兩個國家法的形式上斷裂,所引發的司法實務上困擾。「從日本公文書館史料探究日治台灣立法權運作實況」,專就台灣第一個近代國家法體制,討論其實際上由哪些機關決定台灣的立法事項。在「重現台灣第一座法學專業圖書館:台灣高等法院舊藏法律資料簡介」中,之所以用「重現」一詞,即因後一個國家法體制,一直漠視與前一個國家法體制有關的研究,直到最近方有改變。「台大法律系幾歲了?」之所以有疑惑,也與國民黨政權向來貶抑日本政權的在台統治有關。而『中國國民黨的接收「日產」為「黨產」』,卻恰好揭露國民黨政權,竟趁「國家法斷裂」之際,劫取台灣人民的財產。
2002年1月1日結束在美國半年的進修,搭機返國,於飛臨台灣上空時,曾寫下這段話:「不論世局怎樣演變,台灣島上永遠有一群可愛的人,守著這塊土地,守著他們的生活方式。」的確,今天住在台灣的人們,不管是在何時、來自何地,都有責任讓台灣的下一代,在一個不虞「法的斷裂」的環境下,得以自主、連續地調整其法規範,以因應不同時代的挑戰與需求。
本書的完成,要感謝一路伴我成長的師長和學生們。雖然我沒寫出您們的名字,但我們就是有那種默契,不是嗎?